(2013)滑民一初字第6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孟聚良与宋彦亮、王振兴、马存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聚良,宋彦亮,王振兴,马存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一初字第699-1号原告孟聚良,男,1969年6月4日生。被告宋彦亮,男,1975年10月9日生。被告王振兴,男,1977年3月11日生。被告马存明,男,1974年4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聚良诉被告宋彦亮、王振兴、马存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聚良提出中止申请,要求与被告进行私下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卢大勇审判员 郝耀华审判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有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