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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民一初字第6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孟聚良与宋彦亮、王振兴、马存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聚良,宋彦亮,王振兴,马存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一初字第699-1号原告孟聚良,男,1969年6月4日生。被告宋彦亮,男,1975年10月9日生。被告王振兴,男,1977年3月11日生。被告马存明,男,1974年4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聚良诉被告宋彦亮、王振兴、马存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聚良提出中止申请,要求与被告进行私下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卢大勇审判员  郝耀华审判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有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