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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刘付勇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刘付勇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02号原告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塔楼10楼1单元。法定代表人郭建霓。委托代理人闵双齐,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珍,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付勇昌,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郑 玉 琴审判员 蔡 奕 惠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穗(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