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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代自兵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自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043号罪犯代自兵,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射洪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自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执行)。刑期起于2009年6月6日止于2019年12月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月13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7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12月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代自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自兵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自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九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