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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富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01号原告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施德民,总经理。被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JAMESCHEN(陈志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刚,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栗健,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合肥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JamesChen(陈志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惠明,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系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本院在审理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