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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周春燕与严元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燕,严元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周春燕。被告严元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燕诉被告严元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钱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