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执他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他字第11-2号被执行人张世胜,又名张达文,男,生于1979年5月18日,汉族,群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旗后旗。现住永年县界河店乡杜刘固村。本院在执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世胜盗窃罪罚金一案中,2013年5月7日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世胜应当履行的罚金4000元以及执行费用50元合计4050元的存款,被执行人张世胜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广印审 判 员 李记民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