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友金与徐斌、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金,徐斌,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633号原告:陈友金。被告:徐斌。被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金与被告徐斌、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友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3元(原告已预交),由陈友金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