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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终裁字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卢慧芸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慧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2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卢慧芸。委托代理人田小辉(系起诉人卢慧芸丈夫)。上诉人卢慧芸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366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上诉人请求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是(2010)滦民重字第4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上诉人持该判决书向滦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发生的,同(2010)滦民重字第41号民事判决时诉请的内容完全不同,(2010)滦民重字第41号民事判决没有查明和认定本案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事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滦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生效判决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0)滦民重字第41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唐民一终字496号民事判决认定,1997年12月以后自1998年起,上诉人卢慧芸与滦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已被滦县农牧局接收)未能就变更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故上诉人无权向滦县农牧局要求1998年1月以后的工资及任何损失。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不能再起诉。原审裁定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吴 凡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