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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海╳╳局与被执行人龙╳╳、赖╳╳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XX局,龙XX,赖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北海XX局。法定代表人:罗XX。被执行人:龙XX。被执行人:赖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XX局与被执行人龙XX、赖XX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依法分别调查被执行人龙XX、赖XX在北海市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的财产情况,均没调查到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院已将本案执行调查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期申请执行人北海XX局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龙XX、赖XX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海XX局在限期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龙XX、赖XX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276号案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北海XX局发现被执行人龙XX、赖XX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银行审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及北海市银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北银计生费征字(2011)第02-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冯绵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