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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任广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广玲,胡士民,朱兴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任广玲。被执行人胡士民。被执行人朱兴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刑初字第5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兴月所有的财产壹宗(详见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贰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