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文红与刘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红,刘仕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36号原告:张文红,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刘仕荣,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红诉被告刘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红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张文红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