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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徐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毛某,职工。被告:郑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在案件受理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盛耀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