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徐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毛某,职工。被告:郑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在案件受理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盛耀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