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执字第9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滕爱国与余志刚、郑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爱国,余志刚,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执字第921-6号申请执行人:滕爱国,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公民身份号码:×××2519。被执行人:余志刚,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公民身份号码:×××6010。被执行人:郑芳,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9186。本院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珠斗法执字第921-3号执行裁定,查封登记在郑芳(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粤C/YUx**号汽车,现被执行人全部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郑芳(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粤C/YUx**号汽车的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