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玉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玉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聪惠,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原告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淑惠审判员  杨建立审判员  刘罗扣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惠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