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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绍兴高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更兴轻纺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高农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更兴轻纺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229号原告绍兴高农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一平、张雪峰。被告绍兴县更兴轻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高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更兴轻纺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高农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更兴轻纺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高农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高农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3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平平审 判 员  殷裕陆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