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刚诉被告梁娟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刚;梁娟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227号原告李小刚。被告梁娟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刚诉被告梁娟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刚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小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