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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687号原告郝某某,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农民。被告司某某,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以现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