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靖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吕某某,住所地白山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某,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10日,双方在白山市浑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婚前各有房产的原因,2009年10月13日,原、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2009年12月27日,原、被告在白山举行了婚礼。2011年9月8日,原、被告办理了复婚登记。2011年10月22日,生育一男孩吕彦丞。从2009年8月10日第一次登记结婚至今,原、被告一直是共同生活。由于婚前接触了解较少,婚后原、被告经常两地生活,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活动,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不悔改。2012年,被告在邮政储蓄贷款20万,卖掉两条约100克的黄金项链、两件貂皮大衣用于赌博。2013年3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位于龙宇花园3号楼2单元101室住宅加4号车库偿还赌债。原告为了孩子给过被告机会,被告不但不悔改,在原告给被告打电话时,还对原告破口大骂。孩子一直是由原、被告共同照顾。前一段时间,儿子生病,被告父亲住院,在被告如此困难的时候,原告本想好好过日子,但原告却再次发现被告赌博。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的人品、素质等各方面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无法正常沟通,夫妻感情已破裂。婚前原告有一个儿子随原告生活,今年18岁。综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一男孩吕彦丞(2岁)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84000元(原告月收入万元以上,每个月要求2000元抚养费,从2岁开始到18周岁,一共16年。);3、原、被告持有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山水名家小区6号楼2单元101室住宅是原告的婚前财产,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在靖宇县有一个门市房,归被告所有,具体位置不清楚。)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靖宇县翰林雅居的一套门市144㎡(现大铁锅鲜鱼楼),平均分割。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状中说的不是事实,被告没有赌博行为,被告卖房子是因为饭店装修、抚养孩子花销,不是赌博。被告和原告2009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8月10日在白山市浑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13日与原告办理了离婚。2009年12月27日在白山举行了婚礼。2011年9月8日复婚。2011年10月22日生育一男孩。从2009年8月10日第一次登记结婚到现在被告与原告一直是共同生活。孩子一直是由被告自己抚养。原告婚前有一个儿子,今年18岁,一直随原告生活。所以即使离婚,被告也不同意吕彦丞由原告抚养,应由被告抚养,被告不用原告拿抚养费。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山水名家小区6号楼2单元101室住宅是原告个人财产,跟被告没有关系,被告有一套位于靖宇县政府西的门市跟原告没有关系,是被告个人财产。位于翰林雅居的门市不同意与原告平均分割,原告从来没有给过被告一分钱,被告也没有花原告一分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09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8月10日原、被告在白山市浑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13日原、被告办理了离婚,2009年12月27日在白山举行了婚礼。2011年9月8日复婚,2011年10月22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吕彦丞,从2009年8月10日第一次登记结婚到现在原、被告一直是共同生活。原告婚前有一婚生子,今年18岁,一直随原告生活。庭审中,本院根据原告与被告的陈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是否赌博屡教不改;二、位于靖宇县翰林雅居一套门市144㎡,现大铁锅鲜鱼楼是否属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三、被告月收入是否达到万元以上。并确定以上焦点问题均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本院确定的焦点及举证责任分配没有异议,也没有补充。庭审中,原告针对焦点一陈述,从原、被告结婚开始,原告就知道被告长期参与赌博。被告结婚后没有一分钱的收入,全部用于赌博。被告将购买的位于靖宇县龙宇花园的房子和个人用品卖了偿还赌债。有一次,被告说陪父亲手术,实际上是在赌博,原告在其朋友家找到了被告,被告朋友告诉原告,被告这两天算卦了能赢钱。针对焦点二出示2009年9月5日付款人为吕某某收款人为曲莉梅签字的收据一份,证明位于靖宇县翰林雅居的门市是原、被告共同生活之后购买的。针对焦点三未出示证据。被告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原告陈述不真实,被告是会打麻将,但是娱乐不是赌博。对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当时钱是被告拿的,原告和被告一起去的就签原告的名字了。本院对原告庭审中出示的以上证据审核、认定认为,原告针对焦点一的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证实被告存在赌博行为,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出示的收据来源、形式合法,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原告主张被告由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但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以原、被告离婚为要件,因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故对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雪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