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X与闫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调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