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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X与闫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调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