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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李某。被告邵某。委托代理人XX力,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