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李某。被告邵某。委托代理人XX力,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