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曾照恒与曾冰、徐远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照恒,曾冰,徐远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曾照恒。被执行人曾冰。被执行人徐远龄。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照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冰、徐远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冰、徐远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冰、徐远龄银行存款64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礡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银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