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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秦武杰与申请执行人王有发排除妨害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稷执字第136号秦武杰:你与申请执行人王有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稷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有发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你收到本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立即拆除建在申请执行人王有发围墙地基上的建筑物,并在原围墙地基上筑墙(与现存在围墙成一线)。且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3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实际支出费用。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