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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浙江嘉禾印刷有限公司与林传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禾印刷有限公司,林传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858号原告:浙江嘉禾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可昌。被告:林传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禾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传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嘉禾印刷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279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