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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白水民初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安豫与白水县尧仙粉煤灰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白水民初字第00122-1号申请人李安豫,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尧仙粉煤灰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红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白水县尧仙粉煤灰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白水县尧仙粉煤灰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部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水县尧仙粉煤灰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为了保证案件顺利执行,应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白水县尧仙粉煤灰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