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离婚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7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田某,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