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刘秀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燕,王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燕。被执行人王希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燕与被执行人王希义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08)即商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永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