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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刘秀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燕,王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燕。被执行人王希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燕与被执行人王希义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08)即商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永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