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方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濠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方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海濠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天津市北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邢俊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屹,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海濠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西冷里1-5-612号。法定代表人李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北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濠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北方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北方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增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