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衢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初字第13号原告衢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耀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耀山。被告衢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冯瑞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衢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不履行行政批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以被告已为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衢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