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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三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美霞诉被告郝艳丽、耿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霞,郝艳丽,耿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李美霞,女,1967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淑贤、邵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艳丽,女,1967年2月8日出生。被告耿保民,男,1964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霞诉被告郝艳丽、耿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霞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郝艳丽、耿保民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霞撤回对被告郝艳丽、耿保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美霞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薛 蓉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