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三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美霞诉被告郝艳丽、耿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霞,郝艳丽,耿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李美霞,女,1967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淑贤、邵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艳丽,女,1967年2月8日出生。被告耿保民,男,1964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霞诉被告郝艳丽、耿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霞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郝艳丽、耿保民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霞撤回对被告郝艳丽、耿保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美霞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薛 蓉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