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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海齐与XX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齐,XX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张海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吉明,铜川市王益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XX峰,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92121083-8。负责人石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立群,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64号付2号,组织机构代码:92114221-4。负责人卓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翔、王卫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齐诉被告XX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海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齐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齐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杨保平审 判 员  王宝玲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