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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鑫通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熊翠、温小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鑫通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熊翠,温小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四川省鑫通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卫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奕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槐亮。被告熊翠。被告温小塬。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鑫通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翠、温小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鑫通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鑫通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鑫通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四川省鑫通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赖武梨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刘光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玲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