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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凤芹与田军、朱文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铃,田军,朱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张风铃,女,1956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田军,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朱文珍,女,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王凤芹申请执行田军、朱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文珍名下位于安阳市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5号楼D座40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安阳市北关区字第私1331041737号。查封期限为二年(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