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潘烈伟与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烈伟,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428号原告:潘烈伟。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灿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烈伟与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烈伟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烈伟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烈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33元,依法减半收取3,766.50元,由原告潘烈伟负担。审判员 慎 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瑜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