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384号原告:吴某,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庞某,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 鹰审 判 员 邵 秋人民陪审员 郑义年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心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