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史某某,女。被告:许某某,男。关于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交纳),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 薛 利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