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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史某某,女。被告:许某某,男。关于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交纳),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 薛 利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