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民字第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进芳与马世银、卢双利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进芳,马世银,卢双利,邵万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民字第1024-1号申请执行人黄进芳。被执行人马世银。被执行人卢双利。被执行人邵万星。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东南商初字第340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世银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XX街XX号XX室的房产一处(权证号码:东房权证白云字第××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东南商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2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4万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世银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XX街XX号XX室的房产一处(权证号码:东房权证白云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旭华审 判 员 单升红审 判 员 钟启市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宇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