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陵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海鹏、罗瑞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鹏,罗瑞云,李书英,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豆向春,台玉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陵商初字第492号被告罗海鹏,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罗瑞云,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书英,女,1954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被告豆向春,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台玉香,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鹏、罗瑞云、李书英诉被告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豆向春、台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占坤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罗海鹏、罗瑞云、李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罗海鹏、罗瑞云、李书英负担。审判员  侯同茂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