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俊甲与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张俊甲。被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其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甲诉被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以“因原告均是与案外人赵然直接发生业务关系,订立相关合同,与被告公司无关。现赵然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职务侵占等罪名已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戴全寿审判员 王湛湘审判员 董志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