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黄广盈诉袁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盈,袁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黄广盈,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袁春丽,女,1976年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广盈诉被告袁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广盈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春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广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广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由原告黄广盈承担。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