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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黄广盈诉袁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盈,袁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黄广盈,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袁春丽,女,1976年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广盈诉被告袁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广盈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春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广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广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由原告黄广盈承担。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