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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魏太平、魏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太平,魏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当民二初字第00141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学龙。被告:魏太平,男,汉族,1964年5月9日生。被告:魏小红,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太平、魏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太平、魏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太平、魏小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当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晓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