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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西安市某某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第一村民小组向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支给付案件款2224.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2274.7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第一村民小组无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案件款2274.7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无法确定,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3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