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商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马联轻工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马联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1001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云。被告:温州市马联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仲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马联轻工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