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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刘海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刘海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组织机构代码671260735。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华,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3.2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06.6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杨芳化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