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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柏夆与遇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夆,遇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陈柏夆,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遇立,现住长春市新发街道青岛路委93组北京大街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夆诉被告遇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柏夆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纪颖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