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柏夆与遇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夆,遇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陈柏夆,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遇立,现住长春市新发街道青岛路委93组北京大街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夆诉被告遇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柏夆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纪颖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