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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邓婕胜与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婕胜,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邓婕胜。被执行人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作昀,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婕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788号、(2012)桂市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组织申请执行人邓婕胜与被执行人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进行给付,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788号、(2012)桂市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