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源与被执行人广西灵山╳╳水牛奶乳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之-执行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X源,广西灵山XX水牛奶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63-3号申请执行人邓X源,男。被执行人广西灵山XX水牛奶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X毅,男。申请执行人邓X源与被执行人广西灵山XX水牛奶乳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2)钦民三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灵山XX水牛奶乳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650元,工资13707.58元,案件受理费20元,合计15377.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民三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确认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支付经济补偿1650元,工资13707.58元,案件受理费20元,合计15377.58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13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民三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X审判员 梁 X审判员 刘X材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X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