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宋德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德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156号罪犯宋德生。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了(2007)二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德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10月1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津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1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宋德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月1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宋德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现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30年1月15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德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德生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8月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2月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德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德生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