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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委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坤隆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昌县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坤隆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昌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庭长 审批局长审批院长 审    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委字第000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72号。法定代表人魏肖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坤隆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城开波光园C栋1003室。法定代表人张治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昌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服装工业园。负责人李宗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2)繁民一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坤隆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昌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坤隆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昌县分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412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500元(从2010年7月7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265元、承担执行费5088元,共计应支付367123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坤隆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昌县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坤隆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昌县分公司银行存款367123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坤隆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昌县分公司收入367123元;三、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坤隆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昌县分公司名下价值36712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蕾审判员张军审判员赵郭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方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