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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20-06-22

案件名称

杨运洪与惠东县平海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运洪;惠东县平海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228-2号原告:杨运洪,男,193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住惠州市惠阳区,委托代理人:周炳文,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被告:惠东县平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惠东县平海镇。法定代表人:毛振辉,镇长。委托代理人:何其泉,广东粤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洪诉被告惠东县平海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以原告与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惠东县平海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受理[案号:(2013)惠东法行初字第16号],本案需与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需以该行政撤销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应当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远青代理审判员  罗晓燕代理审判员  马 芸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