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行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房建军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佐成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行政机关,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初字第0024号原告房某。被告某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马某。第三人张某。原告房某不服被告某行政机关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3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审 判 员 汪洪祥人民陪审员 刁洪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来自